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指哪些情形?

根据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是指党员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工作期间,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具体来说,这包括党员在工作期间利用职权、职务或工作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也包括在工作期间以提供服务或资源为名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党员在工作期间通过参与有偿服务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关系变相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总体来说,这一规定旨在严肃党员在工作期间的行为规范,防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关系谋取个人私利,保障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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